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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乒羽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的发展,组织国内外重大比赛和开展国际交往,推动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发展多种经营,积极为促进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促进项目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乒羽中心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乒乓球一部、乒乓球二部、羽毛球一部、羽毛球二部、外事部六个中层机构及国家乒乓球队、国家羽毛球队。
第三部分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乒羽中心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846.58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189.9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上年结转1,584.6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转72万元。支出包括: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5,708.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6.43万元,额外支出72万元。
乒羽中心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89.9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8,963.95万元,减少4,774.05万元,降低53.2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等项目支出中的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合理保障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详细情况如下:
(一)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2022年预算数452.47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增加27.89万元,增长6.57%,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竞赛(项):2022年预算数341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2,500.78万元,减少88%。主要是优秀运动队竞赛费、国际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项目支出减少。
(三)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训练(项):2022年预算数3,31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2,247.96万元,下降40.45%。主要是国家队训练津贴项目支出减少。
(四)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2022年预算数20.0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增加10万元,增长100%。主要是乒乓球国际比赛及国际交流项目支出增加。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其他体育支出(项):2022年预算数0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减少26062万元,主要是本年度未安排体教融合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2年预算数55万元,比2021年执行数略低。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22年预算数6.43万元,比2021年减少0.05万元,变化较小。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22年预算数5.00万元,与2021年执行数一致。
人员经费及住房保障支出393.15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退休费;
日常公用经费125.75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房屋租赁费、委托业务费等。
2022年乒羽中心收支总预算9,129.18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189.90万元,事业收入10万元,另外的收入1500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安排本年支出1,722.60万元,上年结转1,656.68万元。
支出包括: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8,989.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8.03万元,额外支出72万元。
乒羽中心2022年收入预算9,129.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89.90万元,占收入总额45.9%;事业收入10万元,占0.1%;另外的收入1500万元,占16.43%;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1,772.60万元,占19.42%;上年结转1,656.68万元,占18.15%。
乒羽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375.0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70.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04.21万元。
截至2021年7月31日,乒羽中心自有房屋678.8平方米,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套。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安排的财政预算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中央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体育事业单位利用有形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开展体育活动,进行市场开发的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营收: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营收等以外的收入。最重要的包含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还没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接着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正常运作的日常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七、项目支出:指国家体育总局用于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事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八、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国家体育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接着使用的资金。
十、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科目编码2070304):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支出。
十一、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竞赛(项)(科目编码2070305):主要反映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支出。
十二、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训练(科目编码2070306):主要反映各级体育运动队训练经费及器材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场馆(项)(科目编码2070307):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场馆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科目编码2070309):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其他体育支出(项)(科目编码2070399):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体育方面的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科目编码2210201):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科目编码2210202):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科目编码2210203):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九、额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科目编码2296003):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支出。
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2022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