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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常州市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常州市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体经字〔2021〕24号)和《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部署要求,切实完成到2025年,社会足球场地全面开放,服务质量显著改善,使用率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制度完备、权责明确、主体多元、利用高效的社会足球场地长效运营管理机制初步形成的工作目标,抓好社会足球场地“建、管、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根据“十三五”社会足球场地建设情况调查统计,截止2020年12月底,全市共有各类社会足球场地124块,从建设时间看,“十三五”增长显著,其中,2015年及以前建成场地42块,占33.87%;“十三五”建成场地82块,占66.13%。从投资运营看,公建、公营先行主导,民建、民营跟进参与,其中,公建公营80块,占64.52%;公建民营3块,占2.42%;民建民营41块,占33.06%。从场地类型看基本齐全,十一人制场地18块,占14.52%;七(八)人制场地15块,占12.10%;五人制场地90块,占72.58%;其他场地1块。从区域分布看相对均衡,各辖市区拥有数量分别为溧阳17块、金坛8块、武进(含经开区)25块、新北37块、天宁14块、钟楼22块,除金坛、武进等丘陵山区和乡村地区外,新北、钟楼、天宁、溧阳场地数量均超过0.15块/万人。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推动下,全市社会足球场地向社会开放情况较好,场地资源共享水平较高。全市124块社会足球场地全天开放或部分时段开放。
(一)持续推进全面开放。社会足球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救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对学生、基层足协、社区足球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群体或机构优惠开放。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内部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二)优化明确开放时间。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救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保证全年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可以少于8小时。因天气特征情况、草坪维护、承担训练竞赛等原因,达不到对外开放时间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辖市区体育部门视详细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并向公众公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事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并报辖市区体育部门备案。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三)切实保障使用功能。社会足球场地应优先保证用于开展足球活动,优先保障基层足球协会、社区足球俱乐部等的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救助的社会足球场地的功能、用地性质。临时性社会足球场地在有效期内不得被侵占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社会足球场地用地或改变足球场地功能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优先在周边另行选址重建。
(四)大力丰富赛事活动。鼓励各个地区因场办赛,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办赛,多种形式组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足球队和社区足球俱乐部,依托已建社会足球场地,广泛开展足球赛事活动,扩大群众参与,积极培养群众足球意识,增加经常参加足球锻炼人口,扩大足球相关消费。赛事活动组织方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
(五)逐渐完备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足球场地服务内容体系和服务规范。通过签署协议、免责声明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机构和使用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和处置制度,并定期演练。
(六)着力强化日常管理。运营管理机构应确保场地设施、设施安全完好,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草坪等进行维保,察觉缺陷及时维修,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
(七)积极推广智慧管理。鼓励在保证数据安全性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社会足球场地等体育场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线上查询、场地预订、同城约战、赛事报名等服务,鼓励公司参与建设。鼓励运营管理机构采用智慧管理系统,实现客流统计、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赛事服务和开放管理等功能。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人流监测,具备条件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实现进出人员可追溯,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应及时疏导。
(八)推进实施分类管理。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要按照权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投资主体、用地权属单位会同辖市区体育部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等协商确定管理机构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鼓励各个地区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管理岗位等负责社会足球场地日常巡查、保养、保洁等工作。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择优机制选择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推广运营管理示范合同,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实施统一运营,支持运营管理机构来管理输出,实施连锁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政府投资社会足球场地的运营管理,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参与主场、训练基地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公益使用、定价机制等予以明确约定,确保社会足球场地公益性。
(九)建立健全奖励惩罚机制。各级体育部门应逐步建立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评价结果优秀的运营管理机构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和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对违反社会足球场地开放、使用规定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委托管理的,应依法解除管理合同。
(十)努力拓展经营事物的规模。鼓励运营管理机构依据市场需求,积极拓展经营事物的规模,提供场地租赁、青少年体育培训、赛事策划组织、企业团建、体育装备和体育彩票销售等服务,满足那群消费的人多元化消费需求,与足球队签约,孵化、培育更多足球队。探索开发足球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拓宽收入渠道,逐步提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运营管理机构延伸足球产业链,实施“足球+”战略,推动足球与研学、休闲、旅游、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鼓励引导多元利用。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救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在工作日、节假日的非高峰时段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文化等活动,提高社会足球场地利用率。鼓励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校园、青少年足球培训,为学校、青少年提供场地、教学、培训等服务,推进体教融合。
(十二)完善提升配套服务。鼓励运营管理机构通过自营、合作等多种方式,提供餐饮、商品零售、休闲服务等,完善提升社会足球场地四周配套服务。鼓励运营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增设更衣室、卫生间、器材室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提升配套服务功能。
(一)切实认清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把握好《指导意见》是贯彻习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而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紧贴群众需要,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层次地融合,促进“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重要举措。
(二)切实落实归属责任。社会足球场地实施属地管理,应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管并重,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体育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管理办法、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日常维护标准,明确服务质量发展要求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逐步的提升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上的水准,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努力改进足球场地服务供给,完善统计制度,对社会足球场地实施动态统计。各地足协应在教练员培养、青训、赛事举办等方面加大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支持力度。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的管理,确保社会足球场地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持续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及时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提醒参加运动的公众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三)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应将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可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修、举办赛事活动等项目予以补助。要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青少年培训、赛事承办等可予以经费支持。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地建设足球场地的,应适当降低社会力量用地成本,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体育服务。社会足球场地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社会足球场地用电价格。
(四)切实抓好督查考评。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辖区或单位要表扬鼓励、报送典型经验案例,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辖区或单位,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供指导、帮助,提出整改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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