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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火狐直播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06 01:01:59  来源:火狐直播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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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育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育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一直在改进教育学生的方式,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全国中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相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拥有非常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该依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特殊的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一定要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段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依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的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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