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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设施是广大群众开展运动健身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基础硬件。为有效破解群众“健身去哪儿”问题,体育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推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体育场地设施,拓展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渠道。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格外的重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作,逐渐完备相关规划用地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做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是鼓励以多种方式供应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2017〕21号)要求,对体育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能够正常的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二是支持将合乎条件的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制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提出对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三是用好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建体育设施和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获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2019〕43号),鼓励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利用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并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是鼓励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户外运动。体育总局、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户外运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25年)》(体经字〔2022〕396号),明白准确地提出鼓励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户外运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497号),提出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体育公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联的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由此在用地政策方面进一步拓宽了体育产业特别是户外运动产业的发展空间,也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开辟了新领域新路径。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提出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创新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等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有关政策措施,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地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因地制宜提出发展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财政金融等有关政策措施,为装配式、气膜体育场馆建设提供了政策和技术支撑。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2020〕36号),提出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此外,关于移动装配式、气膜场馆等临时性体育场馆用地,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相关建设活动符合规划的凭证。因此,利用现有室外体育场地开展体育场馆等建设活动,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自行拆除。提案中提到的装配式、气膜场馆等临时性体育场馆,若确为非永久性质并定义为临时建筑,则需在依法批准的有效期限内自行拆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6〕77号),充分合理规划利用公园绿地、城市空置场所、建筑物屋顶、地下室等区域,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社区健身休闲设施,形成城市15分钟健身圈。鼓励健身休闲设施与住宅、文化、商业、娱乐等综合开发,打造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2019年,中央、国务院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自然资源部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方面注重加强土地复合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指导各地夯实社区基础服务,按照“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配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体育健身设施等,指导地方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均衡性、可达性和便利性,补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明确老厂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完善消防审验手续。2020年4月、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利用废旧厂房等现有建筑建设体育场(馆)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应具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申请要件,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2021年6月,印发《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明确要求加强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关于提案中“利用绿化用地、闲置土地和‘三荒土地’等建设体育场(馆),在不违背城市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用地兼容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建议,依据《城乡规划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详细规划是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使用相关用地建设场馆,需符合详细规划。
一是关于体育场馆开放。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为支持和鼓励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财政部会同体育总局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是发展体育产业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价格,积极促进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不宜纳入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二是关于税收政策。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针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分不一样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是对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对合乎条件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对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项政策自实施以来运行平稳,大大降低了体育场馆设施运营的成本,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同时,财政部将持续跟踪国内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发展变化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标准改革完善情况,继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提案所提有关情况和建议,财政部将在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完善过程中借鉴参考。
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全民健身的体制机制,优化城市全民健身功能布局,打造群众身边的体育生态圈,拓展全民健身新空间。“十四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共同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对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社会足球场地、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予以支持,2021-2023年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2亿元,支持了538个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十四五”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充分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指挥棒”和“药引子”作用,综合运用多种资金渠道,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前国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地方和有关部门可以研究将体育公共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但实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防止将建设工程及将建设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指导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单位合法合规地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场馆,体育总局编制印发了《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参考文本)》,推动提升场馆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启动研制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拟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做指导规范,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从规划、用地、权益保障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提出“各地区要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各地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来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有关计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还没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等具体举措。
结合提案建议,体育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逐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运营。继续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社会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逐渐完备装配式建筑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助力装配式、气膜体育场馆推广应用;加大对体育用地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各地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