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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以“投资人十EPCO”施行的危险,你了解多少?公共基础设施以“投资人十EPCO”施行的危险不容忽视。这种形式缺少相关法规方针的支撑,导致项目施行存在许多妨碍。
首要,建造程序妨碍,项目授权运营与项目公司承建运营存在土地获取、规划开工答应等多方面对立,处理不好会延续到融资运营阶段。第二,财物移送也存在妨碍,如财物设定为项目公司一切,则移送给授权主体须承当巨额税负、无偿移送还存在法令妨碍等。第三,报答机制妨碍也是一大问题。使用者付费项目财物设定为授权主体一切,则与项目报答机制对立,除资金、收据、物流无法合一外,投资人报答得不到得保证。运营补助类项目政府补助无法列入预算贴,存在政府隐债危险。第四,投标也存在妨碍,招投标法并不支撑一起招投资人、EPC建筑商和运营商,没办法做到两标并一标。第五,融资妨碍是此类项目第大的危险点。因为缺少方针支撑,项目融资主体与授权主体、收费主体不一致导致务危险分配、权利义务不匹配,而没办法获得金融机构借款支撑,项目很可能失利。
为了躲避这些危险,关于公益性较强项目主张政府采纳合法合现的特许运营、购买服务施行,关于使用者付费项目选用招商引资或授权营国企运营施行,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